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诚信万福酒销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投资小区X号楼X门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四海宏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X号楼旁。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晓阳,北京市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诚信万福酒销售中心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诚信万福酒销售中心于2007年1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诚信万福酒销售中心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诚信万福酒销售中心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2755元,由北京诚信万福酒销售中心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ОО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历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