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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诚信万福酒销售中心与北京四海宏达商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7)二中民终字第177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二中民终字第17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诚信万福酒销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投资小区X号楼X门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四海宏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X号楼旁。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晓阳,北京市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诚信万福酒销售中心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诚信万福酒销售中心于2007年1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诚信万福酒销售中心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诚信万福酒销售中心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2755元,由北京诚信万福酒销售中心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ОО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历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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