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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冉某某与长沙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冉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任达,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易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人事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何骥,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冉某某与长沙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金设计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2日作出(2009)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冉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冉某某于2010年2月3日以“已经与单位协商解决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冉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以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冉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冉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罗柏寒

审判员游玉霞

审判员冯亚雄

二0一0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汪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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