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欣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幼儿园办公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袁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冠斌,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蓝派冲击压实开发(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X层CX号。
法定代表人埃瑞克.约斯通.库克,董事长。
原告北京欣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蓝派冲击压实开发(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欣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蓝派冲击压实开发(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欣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欣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蓝派冲击压实开发(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北京欣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赵静
代理审判员江建中
二OO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吴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