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格宾金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五孔桥常旺村X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兰胜,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正经纬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X村宏康路X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身份证号x。
原告北京格宾金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大正经纬工贸有限公司、刘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06年7月27日,原告北京格宾金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大正经纬工贸有限公司、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格宾金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格宾金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大正经纬工贸有限公司、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北京格宾金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某旗
代理审判员周云川
人民陪审员李渤
二00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