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被告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原告陈某于200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0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0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