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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与被告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

被告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原告陈某于200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0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0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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