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
申请人陈某要求宣告吴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某诉称,2004年7月15日,吴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05年7月21日,吴某弟弟到派出所报失踪。现要求宣告吴某死亡。
经查,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某陆X弄X号X室,未婚,无子女。申请人陈某系吴某之母。2004年7月15日,吴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05年7月21日,吴某弟弟到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大桥派出所报失踪。2009年7月27日,申请人陈某诉至本院,要求宣告吴某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寻找吴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吴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吴某下落不明六年余,此节事实有上海市杨浦区X街道某居民委员会证明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大桥派出所的接报回执单予以证明。法定寻人公告期内,亦无人向本院提供吴某下落。故申请人陈某要求宣告吴某死亡的诉讼请求,可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吴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青
书记员书记员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