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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陈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

被告陈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64年自行确立恋爱关系,1967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郑某。婚后双方关系尚好,后因被告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致夫妻关系恶化,2010年7月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郑某与被告陈某自愿离婚;

二、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归原告郑某所有;

三、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归被告陈某所有;

四、被告陈某应于2010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郑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80万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x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芦玲凤

书记员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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