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4月16日被横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横县人民检察院以横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1日6时许,被告人莫某某见到杨某某独自一人在横县X镇X街月亮网吧门前处时,便拉下帽子套住头部后,掏出随身携带的牛角刀去到杨某某面前威胁杨某钱出来,杨某迫拿出人民币270元及一台红色中天直板手机交给被告人莫某某,随后被告人莫某某又抢杨某袋子,二人在拉扯过程中被群众发现并上前抓捕莫某某,被告人莫某某即挣脱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人钟某江、闭某炎等四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被告人莫某某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威胁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某某犯抢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莫某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莫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莫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6日起至2013年10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黄某莲
代理审判员李营
人民陪审员蒙坚
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蒙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