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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湘阴县文星镇长岭社区第十四组国土行政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阴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湘阴县X镇长岭社区X组。

负责人蒯某某,该组组长,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湘阴县X镇长岭社区X组国土行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湘国土法字(2010)第X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湘阴县国土资源局分别于2002年6月11日和2003年8月2日先后两次征用文星镇长岭社区X、15、X组土地共计13.694亩。2010年4月26日经重新实地测量,确认征用土地面积为13.18亩,比合同面积少征0.514亩。被执行人湘阴县X镇长岭社区X组以实际征用土地面积超出协议征用土地面积为由,拒绝交付被征土地。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条四十五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湘阴县X镇长岭社区X组作出的湘国土法字(2010)X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具有法律效力。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湘国土法字(2010)X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湘阴县X镇长岭社区X组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当日内交付已征土地。逾期未交付土地,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执行费100元,执行费用100元,共计人民币200元,由被执行人湘阴县X镇长岭社区X组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陆梦蛟

审判员汤林

审判员周某求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亚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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