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湘阴县X镇长岭社区X组。
负责人蒯某某,该组组长,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湘阴县X镇长岭社区X组国土行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湘国土法字(2010)第X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湘阴县国土资源局分别于2002年6月11日和2003年8月2日先后两次征用文星镇长岭社区X、15、X组土地共计13.694亩。2010年4月26日经重新实地测量,确认征用土地面积为13.18亩,比合同面积少征0.514亩。被执行人湘阴县X镇长岭社区X组以实际征用土地面积超出协议征用土地面积为由,拒绝交付被征土地。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条四十五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湘阴县X镇长岭社区X组作出的湘国土法字(2010)X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具有法律效力。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湘国土法字(2010)X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湘阴县X镇长岭社区X组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当日内交付已征土地。逾期未交付土地,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执行费100元,执行费用100元,共计人民币200元,由被执行人湘阴县X镇长岭社区X组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陆梦蛟
审判员汤林
审判员周某求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亚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