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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陈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XXX。

委托代理人邵XX,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X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XXX。

法定代表人蒋XX。

被告陈XX,男,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XX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陈XX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XX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且明确不再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得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沈辉

书记员朱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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