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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赵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董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殷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0)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0)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耿建国

审判员安军

审判员王育红

二○一○年十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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