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王某某,男,50岁,
原告宁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7月25日,被告通过本村会计常云治介绍购买他“皇明”牌太阳能一台,价款为1600元,当他将太阳能安装完成后,被告称资金紧张,仅支付给他1000元,下欠他600元,后他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找种种借口不予支付,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600元欠款。
被告未答辩。
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本院根据庭审中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以下事实:2009年7月25日,被告经人介绍购买原告“皇明”牌太阳能一台,价款为1600元,安装时,被告仅支付1000元,下欠600元未支付,后被告认为原告出售的太阳能系假冒产品,未支付给原告下欠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600元。
基上事实,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太阳能,未支付清货款,下欠600元,且被告予以认可,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被告经本院询问时提出原告出售的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未支付欠款,但其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某某6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彭亮
审判员白彦安
代理审判员胡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彦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