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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华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80年11月17日。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7月23日。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2月2日登记结婚。2007年元月24日生育一女儿名张××。我与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被告常年以在外打工为由不回家,且与别的女人来往。经我多次劝其回家无效。被告还让她人打电话骂我。被告的行为伤透了我的心,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我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张某某缺席。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06年2月2日办理的结婚证书各一份。

被告张某某缺席。

本院依职权调查张××(被告张某某父亲)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内容为张某某外出打工,联系不上,地址不详。

原告对本院调查张××笔录未提出异议。

经庭审认证,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1及本院的调查笔录,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为有效证据。

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活动,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05年12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于2006年2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张××。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常年外出打工。2007年1月,原告生下女儿后被告回家半月后外出至今未归。且不与原告联系,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诉前已拉回娘家。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有4条被子、一条毛毯、一张大床、3间主房、一间厨房。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不牢,婚后未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2007年2月份被告独自外出打工至今不归,且不与原告联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婚生女儿张××由原告抚养,抚养费暂由原告承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婚生女儿抚养费的请求,因原告没有提交被告是否有固定收入,收入多少的证据,抚养费数额无法确定。可待被告回家或收集到相关证据后另案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张××由原告抚养。

三、原、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

四、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光辉

审判员:王某涛

审判员:胡永飞

二OO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高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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