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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李某、邓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19(略)年(略)月(略)日出生于(略),汉族,中技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邓某某,男,19(略)年(略)月(略)日出生于(略),汉族,中技文化,无业,住(略);,2003年10月29日因犯诈骗罪被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理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邓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0年8月9日作出(2010)株天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原审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邓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李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邓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李某,具有立功表现。邓某某、李某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

二、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0)株天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段郴雯

审判员谭秋良

审判员陈平平

二0一0年九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杨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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