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贺计兰失火罪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3日作出(2009)株中法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贺计兰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院(2009)株中法刑一终字第X号裁定书中据以认定被告人贺计兰有自首行为的证据系证人所作伪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决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院长何剑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