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
委托代理人申青山,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宝林,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申青山,被上诉人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胡宝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退还上诉人李某甲。
审判长张鹏
审判员张红
代理审判员李某方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王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