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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望民初字第1565号民事裁判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望民初字第X号

原告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汉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望城某厂,住所地湖南省望城县X镇。

负责人秦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杜吉喜,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某与被告望城某厂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杜吉喜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某诉称:2006年1月9日原、被告签订《乌山镇阳西塘空心机砖厂3年合伙经营协议》。就合伙经营砖厂事宜进行了相关约定。经营至2006年11月26日,被告单方强行终止协议,以每年上交纯利22.8万元转包他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造成了原告31.5万元的经济损失。由于其他原因,现只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适当利润、员工工资等和原告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共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望城某厂辩称:原告的请求与事实不符,被告不存在向原告支付。2007年11月27日经过结算后,所有该付原告的钱已付清,也再无异议。原告的13万元的红砖钱被告已支付,原告已出具收条,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蒋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明,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被告注册资料,证明被告主体资格,3、包工合同,证明就包工进行了约定,4、合伙协议,证明合伙约定的事项,5、2007年11月10日协议,证明被告应支付原告款项,6、2009年11月1日证明,证明蒋某应付白膜钱0.5万元,7、刘文保的证明书,证明原、被告有纠纷,8、狗咬鸡户数清单,证明砖厂扣了1000元。

被告望城县X镇阳西塘空心砖厂对原告蒋某提供的证据认为,证据1-4均无异议,证据5、2007年11月10日协议的真实性有异议,内容不真实、合法性及关联性有异议,证据6、2009年11月1日证明无异议,证据7、刘文保证明书,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证明8狗咬鸡,无异议,赔钱是有这回事。

被告望城某厂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合伙协议,证明双方有协议,并明确了各自的权利义务,2、2007年11月27日蒋某条据,证明双方已中止合伙关系,并结清了所有账务,3、望城县X镇徐家桥社区证明,证明销砖及原告相关情况,4、陈建军的证明,证明运砖情况,5、吕明的证明,证明购砖情况,6、蒋某的收条,证明其收到红砖,且作价13万元。

原告蒋某对被告望城某厂提供的证据认为,证据1合伙协议,无异议,证据2、2007年11月27日蒋某条,有这回事,真实性没有异议,字是原告签的,合法性有异议,当时是因为原告不签字就不给x元钱,证据3徐家桥社区证明,有异议,没有这回事,证据4陈建军的证明,关联性有异议,与原告无关,证据5吕明的证明,原告不认可这个证据,证据6蒋某出具的收条,条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事实是不真实的,原告要撤销。

证人吴正勋、黄某雷证明原、被告2007年11月27日结清了全部帐务,写了协议。

本院对原告蒋某提供的证据1-6、8予以认可,证据7被告提出异议,原告没有提供证人作证,不予认可;被告提供的证据2、6原告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且是原告签名,予以认可,其他证据予以认可,证人证言与原告的条据能印证,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陈述,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2006年1月9日签订《乌山阳西塘空心机砖厂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2006年7月3日双方签订了《包工合同》,在砖厂经营期间,因双方产生了一些矛盾,2007年11月27日原告蒋某与被告负责人秦某某就阳西塘空心机砖厂合伙事宜进行了协商,由蒋某执笔写下了“阳西塘空心机砖厂2006年收蒋某同志合伙经营砖厂押金贰拾伍万元全部退清(其中购红砖款13万元)陶新辉派出所扣罚款3000元,蒋某1000元,蒋某自动终止经营协议,在同年承包生产红砖271万块砖应付x元,全部付清,今付余下的壹万柒仟元整,持此为据双方再无它议。”秦某某签了名。2009年11月18日原告蒋某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望城县X镇阳西塘空心空砖厂支付利润、工资等8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乌山阳西塘空心机砖厂合伙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一些予盾。经双方协商达成了一致的解决协议,且双方签字认可,应当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某没有提供能改变该协议的证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蒋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颜曙明

人民陪审员李泽民

人民陪审员李卓

二0一0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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