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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谭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友谊汽配城正对面中江锦城X栋X楼。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湘武,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华,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湖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谭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08)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因湖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二00九年四月十日作出(2009)长中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仍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湖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了(2009)湘高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本案指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查明,谭某与案外人魏云约定由谭某向魏云提供x-5、x-6、x型号的芯片,价格为290元/片。因谭某未及时交货,魏云于2006年11月21日诉至法院。2006年11月25日,谭某委托湖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运送一批货物至深圳。在湖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出具的快件运单上由谭某填写:收件人:徐敏转魏云收,地址广东省深圳市X镇福民龙观大道12B号粤鹏工业区XA栋X楼。托寄物内容:配件x,数量栏填写为600×2,价值栏未填写。运费为80元。托寄物内容栏内标有“每票托寄物价值不得高于5000元”字样。湖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在快件运单正面标明“请仔细阅读背页所载契约条款,签字即同意接受条款的一切内容”,谭某在该条款下签名。快件运单背面《快件运单契约条款》中载明:托寄物规定:托寄物申报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快件,恕不受理。责任及赔偿:在托寄物派送过程中,如因本公司的疏忽导致出现托寄物被盗、遗失或破损等情况,本公司将赔偿被盗、遗失或破损托寄物实际价值,但赔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托寄物运费的3倍。谭某于2006年11月27日付清了80元运费。货物运到后,在收件人一栏内是由案外人王梅签收。魏云否认收到了上述货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同意终止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08)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和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长中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申诉人湖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向被申诉人谭某支付人民币伍万元作为补偿,该补偿款在本院下达民事调解书之日支付。

三、双方已交案件诉讼费由各自承担。

四、其它无争议。

上述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旷学瑛

审判员王发强

代理审判员游浩然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严新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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