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许某某诉吉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原告许某某,女,1976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路利朋,河南金义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吉某某,女,1966年出生。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吉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路丽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某某诉称:2009年7月22日,被告借原告现金10万元整,约定使用2个月,月息2500元。2009年8月25日被告返还原告2个月利息及本金共计5万元,余款x元未归还原告。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不予归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本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x元及利息375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吉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或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2日,被告吉某某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张。该借据明确载明:“今借到许某某现金拾万元正,¥x。7月、8月两个月,月息为2500元。吉某某,2009.7.X号。”2009年8月25日,被告吉某某将借条原件收回,并再次出具借条一张,载明2009年7月X号借许某某现金10万元正,8月X号还款5万元,剩余5万4千元于9月X号前如数还清,如不能按期还钱,借款人将豫x黑色轿车(凯美瑞)转让给许某某。此前该车的一切事故,赔偿等责任都与许某某无关。现今车在山西。吉某某签名并盖有吉某某个人印章。2009.8.X号。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原告借款故引起诉讼。庭审中,因被告吉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本院调解不能。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许某某持有被告吉某某出具的借款凭证向其主张权利,于法有据,本院应当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吉某某向其支付借款的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吉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吉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许某某支付借款本金x元。

二、被告吉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许某某支付借款利息(从2009年9月1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执行,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69元,由被告吉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石平安

人民陪审员杨明顺

人民陪审员胡宝红

二0一0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媛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