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镇古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董事长。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润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古鉴成丰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被告齐鲁电子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社长。
被告北京云岗凤培文化艺术中心朱家坟分店,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朱家坟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润生电子有限公司、齐鲁电子音像出版社、北京云岗凤培文化艺术中心朱家坟分店侵犯著作权及邻接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26日,以与佛山市顺德区润生电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齐鲁电子音像出版社、北京云岗凤培文化艺术中心朱家坟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齐鲁电子音像出版社、北京云岗凤培文化艺术中心朱家坟分店的起诉。
审判长李丕赋
人民陪审员杨宝起
人民陪审员马浩
二OO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