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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淅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0年3月19日被浙江省余姚市警方抓获,同年3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6月15日上午8点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淅川县X镇X村北面耕地里打药,为烧麦茬烧焦烟叶一事与该村村民严××发生争执,孙某某用随身带的喷雾器杆子将严××右眼致伤。经淅川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严××的损伤系重伤(右眼球已摘除)。

2010年3月19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浙江省余姚市被当地警方抓获。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向本院举示了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受害人严××陈述,证人严××、吕××等人证言,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孙某某辩解,自己是用喷雾器杆阻挡受害人时勾住受害人眼了,没有打受害人,民事部分愿意赔偿,但无能力赔偿。

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量刑。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1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淅川县X镇X村北面耕地里喷洒农药,为烧麦茬烧焦烟叶一事与该村村民严××发生争执,孙某某用随身带的喷雾器杆子将严××右眼致伤。事发后,严××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治疗20天,花医疗费1255.90元,交通费、住宿费1300元。经淅川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严××的损伤系重伤(右眼球已摘除)。经南阳丹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严××的伤情属于伤残五级。

2010年3月19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浙江省余姚市被当地警方抓获。

另查明,2009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806.95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388.47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孙某某供述,供述其在玉米地打农药,邻地块的严××认为其一行烟苗被烧焦,是孙某某燃烧麦茬所致,孙某承认,二人为此争吵,严××用拳打孙某某,孙某某用喷雾器的杆子一档,打在严的眼睛上,严就蹲到地上,喷雾器杆子断了。孙某上药桶回家,有人拦住不让走,孙某药桶丢下走了。当天下午孙某跑了,后来知道严××眼瞎了,一直不敢回家,在余姚市用孙某某哥哥的身份证打工,直到被抓获。

2、被害人严××陈述,证实2006年6月15日上午,严××和严××到村边烟田里浇水,严××发现自家一行烟叶被邻地烧麦茬烧焦了,当时邻地孙某某在打农药,严就问孙某啥烧麦茬不注意烧住烟苗了,孙某承认,为此二人争吵,严不让孙某农药,孙某喷雾器杆子打在严的右眼上,杆子打断了,严用手捂住眼睛蹲到地上,孙某着药桶走了,严让一旁的吕××拦孙,吕没拦住,孙某了,严现眼球已摘除。

3、证人证言

(1)证人严××证言,证实孙某某与严××因烧麦茬烧焦烟叶发生争吵,并引起撕打,具体咋打的没看清,等到近处,严已捂着眼睛蹲在地上,孙某了,孙某用喷雾器杆子打的,打在严的右眼上,杆子都打断了。

(2)证人吕××证言,证实孙某某与严××为烧焦烟叶的事争吵并引起撕打,孙某喷雾器杆子打严一下,打在严的右眼睛上,严马上蹲在地上用手捂住眼,流血了。严说快捞住他,吕上去拦住孙,孙某药桶一扔跑了,喷雾器杆子断了,孙某杆子拿上跑了。

4、书证

(1)喷雾器照片两张,显示喷雾器杆子已断。

(2)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实严××右眼外伤后眼球虹膜、玻璃体、晶状体脱出,并作右眼球内容物剜除术,其损伤系重伤。

(3)淅川县厚坡卫生院证明,证实严××于2006年6月与人发生争吵后右眼被对方打伤后2小时来院就诊,经查右眼视物不见,于当日下午作右眼球内容物摘除术。

(4)抓获经过,证实孙某某于2010年3月19日被淅江省余姚市警方抓获。

(5)被告人孙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孙某某出生于X年X月X日。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是故意伤害,与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吕××、严永法的证言相矛盾,其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为了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9日起至2015年3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薛文武

审判员:全世昌

审判员:黄某晖

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兼):黄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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