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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与唐河县东王集乡牛某村民委员会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邢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谢玉欣,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唐河县X乡X村委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牛某某,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洁生,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邢某某与被上诉人唐河县X乡X村民委员会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唐河县X乡X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10月13日向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退还耕地17.3亩;2、判令邢某某支付拖欠土地租金7352.5元,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3、判令邢某某将所租土地复耕,并负担诉讼费。邢某某于2009年11月13日向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要求唐河县X乡X村民委员会赔偿邢某某的损失,并负担反诉费。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唐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邢某某不服原判,于2010年6月30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玉欣,被上诉人唐河县X乡X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洁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法院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0)唐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薛正宽

审判员窦丁平

代理审判员孙小刚

二0一0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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