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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包X与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包X。

委托代理人顾忠华,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

委托代理人李国强,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包X与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X及其委托代理人顾忠华,被告杨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国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包X诉称,2002年12月底,原告以商务考察名义到英国打黑工,打工收入偿付出国时所背负的巨额债务。2004年原告花费10多万元为被告办理出国签证,但因被告原因未果。原告出国后陆续寄钱给被告,自己吃方便面,尽到了丈夫的责任。回国后,双方分居至今。原告现住在工程队工作的地方。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杨X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出外打工,双方并非感情破裂。打工时原告也陆续寄款给被告。不存在双方联系不畅。原告有多少钱,被告不清楚。共同承担了这么大的经济压力,原告如要离婚,必须给被告补偿。且被告现在无处居住。被告在沙虹路房子有居住权。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9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后双方借房居住,2002年底至2010年3月原告出国打工,期间借住亲友的房子动迁。原告回国后也没住房,因此影响夫妻感情,原告提出离婚。审理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意见不一,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由于双方长期生活在两个国家,原告回国后又无共同生活的住房,影响夫妻感情,双方应慎重对待婚姻问题,积极改善居住条件和夫妻关系,鉴于原、被告目前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应以不离婚为宜。只要双方念及夫妻情份,多给予对方理解和关心,夫妻重归于好还是有可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包X要求与被告杨X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肖英

书记员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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