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南侧商业中心C区昆泰国际中心X室。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友联旅行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四川大厦首层X号。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玉满,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1997年2月25日,褚勇与北京全景图片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全景贸易公司)签订的《委托创作合同》,全景贸易公司享有创作作品的著作权。2004年2月1日,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简称全景视拓图片公司)通过与全景贸易公司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取得了《中国图片库》中摄影作品的著作权。2005年9月5日,全景视拓图片公司对《中国图片库(城市风光1-28)》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取得了登记号为2005-G-x号《著作权登记证书》。《中国图片库(城市风光1-28)》中包含编号为0161(简称0161作品)。2006年6月12日和6月15日,北京友联旅行社在《京华时报》上刊登的广告中使用了0161作品。该使用图片的行为并未经过全景视拓图片公司的许可,侵犯了全景视拓图片公司享有的著作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友联旅行社于二00八年六月十九日前赔偿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四千元整;
二、就涉案照片的涉案使用行为,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不再向北京友联旅行社主张权利。
本案诉讼费316元,由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普翔
人民陪审员张燕琴
人民陪审员何铁强
二OO八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薄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