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尤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X路X弄X号X室。
法定代理人徐xx(系原告母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尤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案由:抚养费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尤x于2010年9月12日前支付原告尤x自2010年2月至8月的抚育费人民币4,2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尤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8月25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薛桂蓉
书记员杨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