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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隆迈金属带材有限公司与朱某某、无锡市正跃管带有限公司、王某甲、周某某、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无锡市隆迈金属带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解惠民,无锡市滨湖区华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周某,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无锡市正跃管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陆武君,无锡市惠山区天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周某某,女。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

申请再审人无锡市隆迈金属带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朱某某、无锡市正跃管带有限公司、王某甲、周某某、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8月23日作出锡检民抗(2010)第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判长羊羚

审判员朱某

审判员张天浪

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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