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山花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广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志锋,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宇,许昌县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许昌山花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09)魏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昌山花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志锋、被上诉人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09)魏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马俊勇
审判员蔡文慧
代理审判员李红涛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尚建辉(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