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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炎陵县青石冈国有林场职工,住(略)-X号。

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学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自愿解除《委托管理协议》;

二、原告王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被告自愿全部负担(当庭兑现)。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周学华

二○一○年六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龙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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