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女。
被告孙某,男。
被告廖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孙某、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二OO九年十一月四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在资兴市外贸公司附近的门面及住房一栋(共四层)和东江大坝门面及住房一栋(共三层),或冻结二被告在银行的存款33万元,并以房产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在资兴市外贸公司附近的门面及住房一栋(共四层)和东江大坝门面及住房一栋(共三层),或冻结二被告在银行的存款33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杜钢
二OO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唐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