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09)资民二初字第866-1号原告赵某某申请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女。

被告孙某,男。

被告廖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孙某、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二OO九年十一月四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在资兴市外贸公司附近的门面及住房一栋(共四层)和东江大坝门面及住房一栋(共三层),或冻结二被告在银行的存款33万元,并以房产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在资兴市外贸公司附近的门面及住房一栋(共四层)和东江大坝门面及住房一栋(共三层),或冻结二被告在银行的存款33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杜钢

二OO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唐红欢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