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县第一中学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海波,北京市英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永辉,北京市英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众文艺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胡同甲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副社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大众文艺出版社编辑,住(略)。
案由: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原告系《孙某某英语单词记忆法》的作者,该书于2004年10月创作完成,并于2005年1月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发行。2007年2月,原告发现被告出版发行的《英语单词联想速记法》一书,主要内容与原告所著的《孙某某英语单词记忆法》雷同。原告认为被告的出版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故诉请要求被告停止销售、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开支共计22万元。被告认为《孙某某英语单词记忆法》一书中的部分内容并不具有独创性,且被告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大众文艺出版社于二ΟΟ八年四月三十日前,向原告孙某某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六万元。如被告大众文艺出版社未按期履行前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支付延期给付利息。
二、原告孙某某放弃对被告大众文艺出版社的其他请求。
案件受理费四千六百三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某负担二千三百一十五元(已交纳)。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裴桂华
审判员樊静馨
代理审判员亓蕾
二ΟΟ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志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