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孙某某诉大众文艺出版社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8)东民初字第0235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东民初字第02354号

原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县第一中学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海波,北京市英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永辉,北京市英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众文艺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胡同甲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副社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大众文艺出版社编辑,住(略)。

案由: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原告系《孙某某英语单词记忆法》的作者,该书于2004年10月创作完成,并于2005年1月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发行。2007年2月,原告发现被告出版发行的《英语单词联想速记法》一书,主要内容与原告所著的《孙某某英语单词记忆法》雷同。原告认为被告的出版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故诉请要求被告停止销售、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开支共计22万元。被告认为《孙某某英语单词记忆法》一书中的部分内容并不具有独创性,且被告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大众文艺出版社于二ΟΟ八年四月三十日前,向原告孙某某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六万元。如被告大众文艺出版社未按期履行前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支付延期给付利息。

二、原告孙某某放弃对被告大众文艺出版社的其他请求。

案件受理费四千六百三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某负担二千三百一十五元(已交纳)。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裴桂华

审判员樊静馨

代理审判员亓蕾

二ΟΟ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志彤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