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0年6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甲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6日晚,被告人董某甲在被害人董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盗割董某乙小麦三亩左右,经鉴定共计价值2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董某乙的陈述,证人董某某、董某丙、王某某、屈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逾期不交则依法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1日起至2010年11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典瑞丰
审判员赵晓军
审判员王某娜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