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
被告曾某某,男。
本院受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曾某某在唐一隆煤矸石厂价值x元的财产或股份,并以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曾某某在唐一隆煤矸石厂价值x元的财产或股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袁懿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陈某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