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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攸县龙凯贸易有限公司、攸县龙凯贸易有限公司大世界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X区X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安,湖南强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即有权代为调查取证,拟定、签某、提起诉讼,举证,参加庭审活动,签某法律文书、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撤诉、调解、上诉、申请执行等。

委托代理人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广州正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略),身份证号码为:XX。代理权限同上。

被告攸县龙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X镇攸洲机电城X栋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攸县龙凯贸易有限公司大世界超市X镇X街。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超市负责人。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爱桥,长沙市惟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即代为诉讼、提出回避申请、提供证据、质某、辩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或接受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签某、接收法律文书。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攸县龙凯贸易有限公司、攸县龙凯贸易有限公司大世界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称:原告依法享有第(略)号“火力少年王”商标、第(略)号“少年王”商标、第(略)号“火力”商标的商标专用权。2010年11月,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火力少年王3”系列玩具。经原告鉴定,被告处销售的“火力少年王3”系列玩具,侵犯了原告注册的“火力少年王”、“少年王”、“火力”、“雷霆”系列商标的合法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立即停止销售带有“火力少年王”字样的产品及产品外包装;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调查取证费用、经济损失3万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攸县龙凯贸易有限公司、攸县龙凯贸易有限公司大世界超市辩称:原告诉请证据不足,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存在瑕疵,收费在后、公证在前,财务公章只记载攸县公证处,没有记载湖南攸县公证处,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攸县龙凯贸易有限公司、攸县龙凯贸易有限公司大世界超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并保证不再侵犯原告的知识产权;

二、被告攸县龙凯贸易有限公司、攸县龙凯贸易有限公司大世界超市当庭支付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8000元;

三、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再就攸县公证处(2010)攸证字第X号公证书向被告攸县龙凯贸易有限公司、攸县龙凯贸易有限公司大世界超市主张权利;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攸县龙凯贸易有限公司、攸县龙凯贸易有限公司大世界超市自愿负担,并当庭支付给原告。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某起生效。

上述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某或者盖章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刘蕾

审判员彭建爱

代理审判员邹梅元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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