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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甲犯非法拘禁罪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流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曾犯抢劫罪被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于2002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3月18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流市看守所。

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字(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10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凌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甲伙同他人于2010年3月14日14时许将被害人吕某从海南石碌县一发电厂强行带回到北流市城区翔云酒店X号房、城西公园后背山头、玉容一级公路X村加油站对面空地等地方,限制其人身自由,对其进行殴打并逼其立写欠条,直至2010年3月16日15时许才将吕某释放。经法医鉴定,吕某某伤情为表皮损伤。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提请本院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因被害人吕某与被告人罗某甲的朋友“亚少”有经济纠纷,被告人罗某甲便随同“亚少”等人于2010年3月14日14时许将被害人吕某从海南省石碌县一发电厂强行带回至北流市城区翔云酒店X号房、城西公园后背山头、玉容一级公路X村加油站对面空地等地方,限制其人身自由,对其进行殴打并逼其立写欠条,直至2010年3月16日15时许才将吕某释放。经法医鉴定,吕某某伤情为表皮损伤。

以上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吕某某陈述,证人罗某乙、童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被告人指认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辩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以及公安机关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非法拘禁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成立。被告人罗某甲在拘禁吕某某过程中实施了殴打行为,依照刑法规定应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轻且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从2010年3月18日起至2011年3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交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家斌

人民陪审员蔡庆凤

人民陪审员李振姨

二0一0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宋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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