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被告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X镇。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四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杨德嘉
代理审判员李颖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薛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