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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等3人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汉族,文盲,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X组。2007年4月、2008年3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分别处劳动教养1年、1年3个月。因本案于2010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自报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X镇X村。2006年11月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10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自报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X乡X组。2006年11月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7年4月、2008年6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分别处劳动教养1年、1年6个月。因本案于2010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周某、王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某、周某、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8日零时许,被告人吕某、周某、王某与岳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至本区X镇X路X号东侧约20米处,采用攀爬电线杆、断线钳剪断通信电缆的方式,窃得HYA型不同规格的电缆线4根,共计长度304.35米(共计价值人民币14,648元)。被告人吕某等人将电缆线剪成长度约为1米的短线放于三轮摩托车上,在离开途中被联防队员发现,被告人周某被当场抓获,被告人吕某、王某于当日相继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周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出具的失窃报告,证人岳某、杨某、李某、沈某、张某某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丈量记录,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周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通信电缆线,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均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周某、王某能自愿认罪且赃物已全部被追回,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8日起至2012年12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8日起至2013年3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8日起至2013年3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断线钳三把以及三轮摩托车一辆,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海林

书记员朱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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