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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北京联合光华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海民初字第255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2553号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作家,住(略)。

委托代理人熊建华,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颜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作家,住(略)。

被告北京联合光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嘉华大厦B座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X年X月X日出生,女,汉族,北京联合光华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专员,其他情况不祥。

被告万方数据电子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万方数据电子出版社法律顾问,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北京联合光华科技有限公司、万方数据电子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0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联合光华科技有限公司、万方数据电子出版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北京联合光华科技有限公司、万方数据电子出版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已交纳),由原告杨某某自行负担二十五元,余款退回。

审判长李某

代理审判员杨某嘉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OO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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