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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与被告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栋X单元X层X号。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3月20日在铁东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婚生女齐某云由被告齐某某抚养。现原告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被告同意变更,并同意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生女齐某云由原告、被告共同抚养,随原告生活;

二、被告齐某某自2010年2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至齐某云18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春玲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二0一0年二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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