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渑池铝矾土煅烧厂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贾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系李某国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渑池铝矾土煅烧厂。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星子,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渑池铝矾土煅烧厂(以下简称煅烧厂)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贾某、被上诉人煅烧厂的委托代理人陈星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李某某1970年8月到煅烧厂工作,1980年因车祸受伤,1982年因病经煅烧厂同意回家休息。1995年-2006年11月煅烧厂每月付给李某某工资138.3元。2001年1月煅烧厂为李某某办理了医疗保险手续。2007年9月,煅烧厂以李某某患病、丧失劳动能力为由报三门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并报经渑池县劳动局批准办理了退休手续,每月发放退休工资597.04元。现李某某请求煅烧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医疗补助金、绝症增加医疗补助金、侵权赔偿金等共计x元。

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李某某自1980年在煅烧厂工作期间因车祸受伤后回家病休,2001年1月煅烧厂为李某某办理了医疗保险手续,期间,煅烧厂一直按照有关规定为李某某发放工资,并未解除李某某的劳动合同,现李某某以煅烧厂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诉求煅烧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医疗补助金、绝症增加医疗补助金、侵权赔偿金等共计x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李某某不服,上诉称:一审判决错误。2007年9月煅烧厂以其患病丧失劳动能力为由,给其办理了病退,解除劳动关系(解除了劳动合同)。按照劳部发(1994)X号第六条规定,煅烧厂侵权李某某,劳部发(1994)X号第六条、第十一条规定,劳部发(1994)X号文第六条(四)项之规定,劳部发(1994)X号文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都可以证明煅烧厂为李某某办理因病退休退职,是终止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劳部发(1996)X号2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请求二审法院按照因病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判令煅烧厂支付经济补助金x元、医疗补助金8257.5元、增加医疗补助金8257.5元、侵权赔偿金x、上访上诉费误工费5000元,共计x元。

煅烧厂辩称:1、李某某分不清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和劳动合同延续、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金、享受养老保险金待遇的概念和关系。解除劳动合同领取经济补偿金后不能再领取养老保险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煅烧厂已于2007年9月为李某某办理了养老退休手续,李某某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不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这是《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的明确规定。3、李某某诉讼的事实和请求及上诉的事实和请求等均与我国《劳动法》现行配套法规不符,没有法律依据,上访上诉费误工费等要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庭审中查明,李某某1982年回家休息是因病,不是因车祸也不是因工伤。煅烧厂未向李某某送达过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李某某也没有收到过。李某某认为煅烧厂通知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就是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就是为了和其解除劳动合同。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李某某从1982年因病经煅烧厂同意回家休息,到2007年煅烧厂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时间长达25年,1995年-2006年11月煅烧厂一直按照有关规定给李某某发放工资,2001年1月又为李某某办理了医疗保险手续,直到2007年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25年中,李某某从未收到过煅烧厂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书,双方并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合同,煅烧厂就没有任何依据和义务为李某某办理退休手续。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35条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该条规定中的解除劳动关系其结果是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和解除劳动合同不是一个概念。煅烧厂通知李某某鉴定劳动能力,并依据鉴定结果为李某某办理了病退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李某某也已享受相应的退休养老待遇。现李某某坚持认为2007年9月煅烧厂通知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就是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就是为了和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李某某在一、二审中所列举、引用的法律法规也是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才给予的经济补偿等,这些情形在李某某和煅烧厂之间并不存在,与本案事实不相符合,原判决驳回李某某诉讼请求的处理意见并无不当。综上,李某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占军

代理审判员郭旭飞

代理审判员张攀峰

二0一0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马某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