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刑体兴,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系王某某之妻。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凯达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显楼,该公司法律顾问。
王某某因与河南凯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达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8)新中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1月6日作出豫检民抗(2009)X号民事抗诉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2010)豫法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王某某及其代理人刑体兴、杨某某和凯达公司的代理人李显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新中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原阳县人民法院(2007)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王某某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赵延辉
审判员:张琳
代理审判员:周某贺
二0一0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陈兴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