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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李某某因与被申诉人河南凯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某甲,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凯达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楼、周某丙,该公司法律顾问。

申诉人李某某因与被申诉人河南凯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达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8)新中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1月11日以豫检民抗(2009)X号民事抗诉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2010)豫法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建国出庭。申诉人李某某及其代理人周某甲和被申诉人凯达公司的代理人李某楼、周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新中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原阳县人民法院(2007)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李某某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赵延辉

审判员:张琳

代理审判员:周某贺

二0一0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陈兴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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