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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诉北京中电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海民初字第2039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20395号

原告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被告北京中电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大地科技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首席执行官。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北京中电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中电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北京中电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某某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

审判员卢正新

二OO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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