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连义,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封丘县X村X村民小组。
负责人李某乙,该小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封丘县X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丙,该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封丘县X村X村民小组、封丘县X村X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
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09)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09)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某良
审判员曹根群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