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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封丘县留光乡胡村第一村民小组、封丘县留光乡胡村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连义,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封丘县X村X村民小组。

负责人李某乙,该小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封丘县X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丙,该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封丘县X村X村民小组、封丘县X村X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

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09)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09)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某良

审判员曹根群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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