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书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世宁大厦X层X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法务人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郝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法务人员,住(略)。
被告北京方正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中芯大厦十二层。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方正集团IT事业群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书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北京方正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书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方正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书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书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方正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书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王某丞
人民陪审员程保荣
人民陪审员任振起
二OO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果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