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王×。
委托代理人:许×。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朱×。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
申请再审人王×因与被申请人朱×、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0)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王×并没有将涉诉房屋转让给李×;李×在已有一处宅基地房屋的基础上再次购买王×的宅基地房屋违法相关法律规定;李×并未依法定程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
被申请人朱×未提交书面意见。
被申请人李×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王×在原审中以被告身份参加诉讼,原审判决驳回原告之诉讼请求,对王×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影响。现王×主张李×购买其宅基地房屋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确认李×购买其宅基地房屋的行为无效,属于在原审范围之外增加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再审申请审查范畴。综上,申请再审人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应当提起再审的法定条件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刘某才
审判员吕娅
代理审判员李小燕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蒋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