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无业,住(略)。
被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无业,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员向左斌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伍洲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