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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张武民一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原告常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被告张家界茂业园林某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X乡观光园内朱家峪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执行董事。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告茂业园林某司系于2000年10月9日注册成立的私营公司,注册时法定代表人为张功茂,2009年7月13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某。原告林某某于2005年5月18日与被告茂业园林某司签订了一份《雇工合同》(实为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在武陵源筹建花木基地,雇请原告负责基地筹建和花木养护,工资为原告林某某500元每月、原告常某某400元每月,每月每人生活费120元,合同期限为2005年5月18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2007年3月,因被告茂业园林某司没有按约定给两原告支付工资及生活费,两原告与被告茂业园林某司解除了劳动关系。2008年8月28日,被告茂业园林某司的法定代表人经与两原告结算,给两原告出具了一份欠原告林某某工资及利息x元的欠条,并约定2008年10月30日前付清,如没有付清月息按0.05元计算利息。到期后,被告没有按约定给两原告支付所欠的工资,原告林某某、常某某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茂业园林某司支付所拖欠的工资x元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家界茂业园林某限公司给原告林某某、常某某支付拖欠的工资及利息2.8万元,该款于2010年3月12日前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被告张家界茂业园林某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延勇

二O一O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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