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陈某某呼吸内科负责人。住所(略):大连市甘井子区X路X号4-401。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陈某某呼吸内科诊所(略)。住所(略):大连市甘井子区X街X村X-X号。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万福园X号X-X-X。
法定代理人:刘某乙,系刘某甲父亲,住(略)。
申诉人陈某某因与被申诉人吴某某、刘某甲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大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立案审查后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辽检民抗字(2010)X号民事抗诉书,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款(十一)项及第一百八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王振华
二0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