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乙X号X号楼昆泰国际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吕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军,北京市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法务部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世纪金源大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龙,北京市高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世纪金源大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世纪金源大饭店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世纪金源大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七十四元(已交纳),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六百三十七元,退回该公司六百三十七元。
审判员王宏丞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果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