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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亚广播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与北京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7)一中民终字第89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一中民终字第8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广亚广播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总裁。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广亚广播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法务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古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建红,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晓波,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广亚广播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简称中广亚信息网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华谊兄弟影业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07年4月12日,上诉人中广亚信息网络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华谊兄弟影业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广亚信息网络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双方均同意按照所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内容处理本案纠纷,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广亚信息网络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760元,由被上诉人北京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760元,减半收取3880元,由上诉人中广亚信息网络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姜颖

审判员苏杭

代理审判员芮松艳

二OO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牛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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